技术改造备案    栏目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荣昌府发〔2005〕32 号)的规定,我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一、核准制项目

  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目录以内、由企业自筹筹资金投资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我委按《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个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我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1.属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我委按照核准权限予以核准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2.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以下文件:
  ①县建委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片权出让合同;
  ③县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审批意见;
  ④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确认文件;
  ⑤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我委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我委正式受理。
  4.属我县核准权限的项目,如有必要,我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我委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5.我委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我委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7.我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8.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一次延期,我委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出项目核准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9.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10.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也不能发放贷款。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由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我委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核准办法按照《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备案制项目

  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目录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①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投资主管部门调控的资金、资源,优先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投资备案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
  1.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向我委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表(点击下载表格)及资料;我委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委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确认备案。
  对不属备案范围的项目,我委自收到项目单位由备案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2.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我委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2年仍采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4.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备案证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5.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我委不对其提供权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业务科室

  经济运行科,咨询电话:46741538。

  四、相关办事指南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指南;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指南。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