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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4]25号文)。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8、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环资[2006]65号)。
9、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收管理的通知”(渝经发[2005]15号)。
二、 申报需要的主要材料
1、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认定申报表(点击下载表格)。
2、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材料统计表(点击下载表格)。
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4、产品掺入废弃物用量检测报告(原件)。
三、 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向县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2、县经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3、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表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
四、承诺时限
十个工作日。
五、业务科室
企业发展与管理科,咨询电话:46733027。
六、已获证企业名单
2005~2006年度获证企业共 户(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