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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十四、十八、二十二条。
二、 申报需要的主要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县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2、县经委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3、市经委审核后推荐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四、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五、业务科室
企业发展与管理科,咨询电话:46733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