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
文件 |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 重庆市财政局 |
渝经发〔2008〕8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费用
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有关执行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研究,将该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界定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及需要报送或存档备查的材料
(一)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在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创新项目计划》、《科技计划》、《产学研计划》等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计划中立项,或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开会形成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在取得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相关计划的立项批复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后30日内,将立项批复或立项决议的复印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将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议书、立项批复或立项决议、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金额的有效凭据、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开发技术合同原件等与立项项目有关的材料分项目归集存档备查。
(三)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按纳税年度归集研发费用相关材料,填报《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情况归集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对研发费用管理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并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列入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创新项目计划》、《科技计划》、《产学研计划》等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技术路径、进度安排、技术开发费支出预算等计划方案发生较大调整的,企业应向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变更申请,并抄送税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三)对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一经查出,税务部门有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情况归集表
|